發現 GPL 違規怎麼辦?多種法律救濟可用
2017 年 4 月份,位於加州的一家美國聯邦法院在 Artifex Software, Inc. 訴 Hancom, Inc. 案(2017 WL 1477373)中做出了一項裁決,為針對 GPL 違規的救濟方式提供了新的視角。令人遺憾的是,這起案件由於對法院裁定 GPL 是合同的一些錯誤解釋而重新引發了已持續數十年之久的 GPL 究竟是許可還是合同的辯論。在研究救濟措施的新進展之前,值得我們去重新審視為什麼這種爭辯依然存在。
當您考慮針對 GPL 違規的救濟措施時,您可能會想到針對版權侵權主張權利,這種法律原則似乎適用於強制執行 GPL,因為版權侵權最有力的救濟措施之一就是 禁令救濟 。對於 GPL 違規,這通常意味著防止侵權者分發違規軟體。版權法還規定了實際和法定損害賠償。相反,合同違約的救濟措施相當有限,儘管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救濟,但通常只用於使一方完全避免造成損失。正如 Hancom 公司在其簡易判決動議(雖然被法院駁回)中所指出的,對於 GPL 軟體來說,可能很難進行損失計算。
關於為什麼 GPL 應該被視為許可而不是合同,已經有很多想法提出。例如,自由軟體基金會(FSF)一直認為 GPL 不是合同。合同和開源許可證之間的這種區別可以在協議的性質中找到:合同是契約或承諾的交換,而開源許可證則給出了使用許可證的條件。在 Jacobsen 訴 Katzer 案(535 F.3d 1373)中,法院支持這種看法,認為 藝術許可協議 列舉了條件而非契約。有鑒於此,違反許可證將導致強有力救濟措施的觀點讓許可/合同爭辯陷入平息。
我們再來看 Artifex,該公司針對許可違規(根據上述分析)以及合同違約均提出了權利主張。有很多文章討論了法院對 GPL 構成合同的分析,其中也包括 FSF 發表的文章,所以本文不會詳細討論這個看法。總結其分析結果,法院認為創建合同的要素(要約、接受和對價)得到了充分的陳述,其中大部分聚焦在對 GPL 的接受上(如果 GPL 被視為合同)。法院試圖尋找 GPL 之外的接受證據,在 Hancom 製作的 Ghostscript 在線描述資料以及該產品的雙重許可性質中已經找到。因此,法院認定可能存在合同。
在這裡,我們關注的是法院合同分析之外的兩個問題。首先,注意上面使用的「可能」這個詞的重要性。Artifex 的判令來自於一個駁回動議,只評估 Artifex 主張的合理性而非優劣。法院對此事沒有進一步的法律分析。所以如果這一點已經被提起訴訟,它可能會或可能沒有找到合法的合同。既然這一點在第二個動議中已經得到了承認,並且各方私下達成了和解,所以我們不知道這個爭議會如何結束。
其次,儘管可能的合同權利主要很重要,但還有更有趣的第二個問題。在 Artifex 案之前,版權和合同的討論也被擱置,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於 優先適用 問題。當美國國會頒布 版權法 時,它取代了任何與其不一致的州法的權利主張,例如有的州法對等同權提供版權保護。如果州法的權利主張(例如違約)涉及與「(聯邦)版權法本質上不同的權利」(引自 Artifex),則可以避免優先適用的問題。在確定是否存在優先適用問題時,法院會詢問州法的權利主張是否有超出聯邦版權法的「額外要素」。
在爭論一個「額外要素」來證實其合同違約的權利主張時,Artifex 引用了 Versata Software, Inc. 訴 Ameriprise Fin., Inc. 案(2014 WL 950065)中版權法自身沒有強加任何開源義務的主張。因此,任何「額外要素」(例如開源責任)都不在聯邦版權法的範圍之內,從而使得違反了州法中的合同權利主張變得可能。因此,Artifex 提出了這一概念以及與域外侵權有關的另一個概念(不在本文討論範圍),法院認定合同違約權利主張可以繼續進行,同時允許進行合同法和版權法意義下的可能的救濟,且不能對其中任意一個權利主張構成減損。
這一案件的最終效應仍有待觀察,但結果是為針對 GPL 違規行為通過版權侵權和合同違約來實施多種救濟措施鋪平了道路。
作者簡介:Chris Gillespie 就職於紅帽公司(Redhat)。
譯者簡介:薛亮,集慧智佳知識產權諮詢公司高級諮詢師,擅長專利檢索、專利分析、競爭對手跟蹤、FTO 分析、開源軟體知識產權風險分析,致力於為互聯網企業、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識產權諮詢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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